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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2人气:27

 (2020年12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 为规范对本会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档范围

一、关于本会成立、撤销、合并、更名等文件资料。

二、会议的通知、请示、报告、批复、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等。重大事项,大事纪,上级来文、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的往来文书,反映协会大事记及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关于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内部成员的荣誉证书复印件、社会荣誉。

四、反映社会团体活动的策划、经费预算、活动总结等资料。

五、人事变动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员工的的文件材料。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六、员工劳动、工资、福利、奖励、处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的最终整理、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要求存档的各种资料必须整洁齐备。

二、对社团递交的材料要按照顺序存档。

三、对各类递交的材料要定期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 档案使用

一、任何使用社会团体档案的人,需要到秘书处登记,并由专职人员将所需档案找出交相关人员使用。

二、使用档案要注意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断随意损毁档案。

三、使用中丢失,要将情况及时报秘书处,并进行丢失登记。

四、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还秘书处,并注销登记。

五、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完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档案上涂改,带出、复印。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社会团体资料由秘书处及时收集整理。

二、秘书处整理好资料后交会长审查。

三、通过会长审查后,资料交由秘书处规整存档。

第六条 档案销毁:

保存的档案超过期限或该档案作废时,经会长批准,由专人销毁,并在档案销毁记录中登记,以防丢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清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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