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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2人气:11

(本办法经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一届七次理事会审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浙清协”)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浙清协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浙清协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浙清协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特点,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浙清协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应由浙清协理事会审议批准。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浙清协秘书处提出书面议案,提交浙清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筹建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须经浙清协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浙清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及时向浙清协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向浙清协提供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积极发展非浙清协会员单位的相关企业成为浙清协会员;  
)认真做好浙清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必须是浙清协的会员单位;     
2.有2家或以上单位会员组成该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全体会员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5年。
分支机构全体会员会议的职权为:  
1.依据《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2.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3.决定分支机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4.通过分支机构重要决议。  
(三)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分支机构每年须向浙清协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  
(五)分支机构可设顾问,主要职责是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顾问可听取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根据需要,分支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顾问会议。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浙清协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委员会,不得省略浙清协名称中的“协会”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浙清协提交书面申请,经浙清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浙清协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浙清协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浙清协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成员单位或合作单位推广和营销业务、产品及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浙清协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浙清协的会员,应当按照浙清协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浙清协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不得侵犯浙清协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浙清协(或第三方)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四条 浙清协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资金帐户,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浙清协的财务帐户,按照浙清协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未经浙清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浙清协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会费支持、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社会捐赠与资助  
第十八条 未经浙清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浙清协接受捐赠收入,也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收取、变相或强制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举办一至两次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领导机构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期开展换届改选工作。换届工作方案、新任领导机构名单、工作规则修订等文件须经浙清协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申请使用浙清协印章,由分支机构业务对接部门按照浙清协用印审批流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浙清协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机构,浙清协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浙清协将暂停其工作和活动:  
1.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达到撤消的程度;  
2.一个自然年内未开展工作和活动;  
3.涉嫌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问询或调查的;  
4.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5.其他需要暂停活动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浙清协秘书长提交理事审议通过后,浙清协将通知该分支机构暂停工作和活动,在暂停工作期间,该分支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浙清协,经浙清协认可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浙清协将撤消该分支机构:  
1.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工作暂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因分支机构原因,导致浙清协重大损失的;  
4.其他需要撤消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浙清协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将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浙清协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浙清协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浙清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清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浙清协一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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